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晋商故里手艺人手工“滚”元宵30余载 传承地道年味******

  (新春走基层)晋商故里手艺人手工“滚”元宵30余载 传承地道年味

  中新网晋中2月3日电 题:晋商故里手艺人手工“滚”元宵30余载 传承地道年味

  作者 杨静 韩俊媛

  元宵节将至,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静升古镇内一家老字号传统手工元宵店,前来购买元宵的顾客络绎不绝,不时还有游客驻足观看、拍照。

  现场,手艺人手拿笸箩,双臂规则摆动,一颗颗小小的元宵在笸箩里不停翻滚着,蘸水、滚制,重复四五遍后,饱含着吉祥、喜庆、团圆的手工元宵便制作好了。

  顾客杨丽一边排着队,一边给孩子讲着手艺人制作元宵的步骤,孩子看得目不转睛。“现在很少见传统手工‘滚’元宵了,买点给家人尝尝,原料和制作流程都看得见,吃着也放心。”杨丽说,老字号老味道,马上就是元宵节了,吃到这口软糯清香的元宵,一个团团圆圆的年才算真正过完。

传统的制法,地道的口味,手工元宵现做现卖,口感新鲜,为民众的年味增加甜蜜。 韩俊媛 摄传统的制法,地道的口味,手工元宵现做现卖,口感新鲜,为民众的年味增加甜蜜。 韩俊媛 摄

  这让几代人念念不忘的传统味道,是传统手工元宵制作手艺人吴百中坚守了30余载的情怀。传统的制法,地道的口味,手工元宵现做现卖,口感新鲜,为民众的年味增加甜蜜。

  “磨粉、做馅料、沾水、滚制,少一步都不行。”吴百中介绍,手工元宵制作看着简单,其实是个技术活。“要想元宵好吃,首先得把馅做好。”

  “经过炒制的芝麻、花生等捣碎,和白糖一起放入盆中拌成馅料,再制成馅块儿。”吴百中说,自己磨面,不加任何添加剂,这样做成的元宵在沸水里越煮越香,吃起来松软、不粘牙,甜度适中,馅足汁多。

  不同于市面上琳琅满目的元宵品种,吴百中制作的传统手工元宵主打黑芝麻馅和五仁馅,馅料全部由他手工制作,每颗元宵都馅料饱满,一口咬下去能清晰看到其中的材料。

  “随着时代的发展,元宵制作工艺逐渐实现全自动机械化,虽然市面上的元宵种类越来越多,但传统手工元宵还是备受大家青睐。”每年,吴百中从正月初二就开始现场制作、售卖手工元宵,“一天能卖500袋左右。”

  “舍不得丢弃这门老手艺,希望将传统美食文化发扬光大,把传统的味道传承下去。”吴百中说,手工元宵承载着几代人儿时的记忆,吃着传统手工元宵,更能感受到浓浓的年味儿。(完)

@劳动者 岁末年初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******

  @劳动者 求职换岗须慧眼辨“坑”

  岁末年初,不少劳动者开始谋划新一年的工作,互联网招聘网站浏览量也开始增多。“保障就业”“高薪就业”的承诺可信吗?“工资没发,先交了一堆‘工杂费’”这事儿靠谱吗?招聘广告上的工资数额与实发工资不一样怎么办?近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,提醒劳动者求职应聘时,小心入坑。

  岗前培训变成“培训贷”

  徐某利用其经营的某软件公司、某信息公司,虚构招聘员工事实,在多个互联网招聘网站上发布招聘信息,主动邀请求职者进行面试,并虚假承诺高薪,后提出需要岗前培训,诱骗求职者签署培训协议,收取培训费用。徐某以保障就业为诱饵,使用签订培训及安置上岗协议的手段,诱骗应聘者贷款参加其公司的有偿培训,骗取应聘者贷款共600余万元。徐某因犯合同诈骗罪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2年。

  实践中,个别不法分子通过公司化运作、采用“招转培”模式等虚构招聘事实,诱骗劳动者贷款参加所谓的培训,骗取求职者缴纳手续费、培训费、违约金等费用。法官提醒,劳动者应理性对待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的承诺,慎重对待各类“培训贷”。在发现被骗后,应第一时间报警,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  未上岗先交钱

  2019年5月至7月间,邱某伙同刘某、张某等人,在北京市丰台区某大厦租用办公室,通过招聘网站以“某某集团”名义发布虚假招聘信息,诱骗应聘者来公司面试、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,通过设置考试、考核等环节“刷人”,以收取被害人培训费、服装费、门禁卡费、违约金、烟钱等理由骗取应聘者钱财涉案金额8万余元。邱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以虚假招工的方式,多次骗取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已构成诈骗罪,最后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二年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 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,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,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,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。第八十四条规定,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,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,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,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;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实践中,一些用人单位以各种名义向劳动者收取一定数额的钱款或财物,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法官提示,劳动者需擦亮双眼,对用人单位巧立名目收取费用的行为勇敢说“不”,并可向人社部门投诉。遇不法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、通过虚假招工方式骗取财物的,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。

  招聘广告不等于劳动合同

  杨某自2019年9月2日入职某石化公司工作,其间某石化公司未为杨某缴纳社会保险。2020年3月11日,杨某以某石化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、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。杨某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某石化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差额37800.95元、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10400.47元等。劳动仲裁部分支持其诉求后,杨某不服起诉到法院。

  双方争议焦点为杨某的月工资收入。某石化公司提交2019年9月2日的劳动合同一份,其上约定月工资为3500元,杨某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,主张其月工资为8500元,并提交招工简章原件及网站截图予以证实。某石化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,认为无用人单位公章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,系单方证据,薪资待遇应按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。

  法院经审理认为,涉案劳动合同加盖某石化公司的公章,并有杨某的签字手印。经法院释明,杨某不申请笔迹鉴定,也未就该合同存在欺诈提供证据予以证实。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在法律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,并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,故杨某主张以月工资8500元的标准计算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,法院不予支持。法院最终按照3500元的标准判决某石化公司支付杨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。

 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,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。拍卖公告、招标公告、招股说明书、债券募集办法、基金募集说明书、商业广告和宣传、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。商业广告和宣传等为要约邀请。如其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,可以构成要约。

  法官介绍,劳动者若要用人单位兑现招聘广告中的承诺,应该要求用人单位将招聘广告中的内容写入劳动合同中,以便维权时提供相应依据。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,劳动者应关注薪酬发放、社保缴纳等涉及自身重大利益的事项,是否与用人单位最初承诺一致,如不一致应及时与用人单位交涉,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,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。

  周倩

中国网客户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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